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建建字[2005]10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4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根据
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代建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项目代建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后,方可承揽建设项目代建业务。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改组或者改造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第六条 设立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三)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应当具有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一项甲级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