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建建字[2005]110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4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建设,规范建设工程保证担保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建筑法》、《
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晋建建字[2004]31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活动与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保证业主与承包商、承包商与分包商合同双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作的一种责任行为。
备案管理是指省、市(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担保机构和担保合同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担保机构以及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担保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劳动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担保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担保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从事担保活动。
第五条 担保机构在办理担保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担保机构备案表;
(二)担保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担保机构的章程;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