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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六、强化监督管理,大力推进依法防火进程
  强化执法和监督,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森林消防监督和管理职能,严格执行火源管理等预防制度,加大对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对火灾案件坚决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要广泛深入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法制意识,大力推进森林防火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
  在重点森林防火期内,林区各级政府要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遇高火险天气,县(区)政府要适时发布禁火令,严格禁止野外生产和民事用火。要加大高火险时段对林区的巡查密度,及时妥善处置火情。各级森林防火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领导亲自带班,确保信息畅通。建立森林防火安全督查制度,各级政府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森林防火工作督查,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完善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森林防火工作新机制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具体要求:一是县(区)、乡(镇)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办公室配备1名专职主任,2-3名专职人员。二是要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县(区)、乡(镇)、村及村民小组层层签订森林火灾预防和扑火责任状。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明确其成员的森林防火责任区,加强对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三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四是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五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要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同心协办,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把森林防火摆在林业工作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扑救的经费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林区城镇消防工作,实行家火山火一起防。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驻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以及广大公安干警,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要强化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使“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真正建立起“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部门齐抓共管、政府全面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要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对领导得力、措施有效、扑救及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建立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县、乡、村三级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不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或责任制不落实而引起森林火灾的,将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萍府发〔2006〕2号)追究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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