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一编制预算。县级财政部门按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财力实际,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报县级政府批准后下发;乡镇政府根据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须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2、统一设置账户。取消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由县(区)财政部门代理乡镇财政总会计账务,核算乡镇各项会计业务。相应取消乡镇政府在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统一由县财政部门在县乡镇金融机构重新开设财政专户,设立“结算专户”、“工资专户”、“支出专户”、“村级资金专户”、“惠农资金一卡通专户”五个账户。其中:“结算专户”用于核算乡镇预算内、外所有收入和各项补助、上解款项;“工资专户”用于核算由“结算专户”拨入乡镇人员工资;“支出专户”用于核算乡镇由“结算专户”拨入的除人员经费外的其他各项支出;“村级资金专户”用于核算财政补助给村级的各项资金及其他村级收入,由乡镇财政所代管;“惠农资金一卡通专户”用于核算财政预算安排的、通过农村信用社直接打入农户个人存折账户予以兑付的各项惠农补贴资金。
3、统一收付方式。全面推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乡镇收入计划由县(区)财政统一下达,乡镇财政收入由乡镇政府组织国税、地税部门进行征收。对征收的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征收的契税、耕地占用税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等,必须直接缴入县级国库。乡镇预算外收入全部缴入县财政设立的“结算专户”,由县财政按照收入类别和科目,分乡镇单独进行核算。严禁县(区)与县(区)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互相“引税”,严格执行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严禁“引税”的一系列文件规定。支出拨付以乡镇财政年度支出预算为依据,按支出预算进度,将资金直接拨入县财政设立的各乡镇专户。同时建立公务费支出备用金制度,方便乡镇及时用款。备用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乡镇的规模和上年月均现金支出水平核定后设立。推行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由县财政统发。
4、统一办理采购。乡镇各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支出,由乡镇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区)政府采购机构审批后,集中统一办理。
5、统一管理票据。乡镇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凭证等,其管理权全部上收到县级财政部门,实行以票管收。乡镇使用的行政性收费票据采取“限量领用、定期核销、票款同行”的管理办法,由乡镇财政结算员向县财政局办理票据的领、缴、销。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农税税收凭证由财政所专人负责向县乡财局办理票据的领、缴、销手续。
6、统一村级财务管理。村级属集体性质的资金,其所有权和审批权、使用权仍属村级组织。村级各项资金必须全部进入“村级资金专户”核算,管理要求和核算办结仍按现行的村账乡管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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