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008年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
(一)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1、2008年人均1.5万元/年标准比2007年人均1.3万元/年标准增加的0.2万元部分,由财政负担并列入年初预算;少数原发放标准高于人均1.3万元/年的单位,财政只负担其原标准与人均1.5万元/年标准之间的津贴补贴缺口资金。
2、其他比照2007年方式执行。
(二)中小学教师
1、义务教育阶段教师2008年人均1.5万元/年标准比2007年人均1.3万元/年标准增加的0.2万元部分,由财政负担并列入年初预算。
2、其他比照2007年方式执行。
(三)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1、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2008年人均1.5万元/年标准比2007年人均1.3万元/年标准增加的0.2万元部分,由财政负担并列入年初预算。
2、其他比照2007年方式执行。
六、逐步规范完善市本级津贴补贴发放工作
1、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从根本上切断各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脱钩。行政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要由财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各项政府非税收入,要坚决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2、逐步实行津贴补贴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争取从2008年起,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津贴补贴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具体为:2008年财政预算安排津贴补贴资金达到人均1.0万元,2009年达到人均1.2万元,2010年实现人均1.5万元全部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3、逐步实行津贴补贴资金由财政统发。争取从2008年起,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津贴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工资统发专户集中发放,直接支付到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银行工资卡中。
4、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企事业单位离休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其津贴补贴在中央没有统一的规范政策之前,比照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情况逐步规范。
七、其他
1、要严肃发放纪律。规范管理后,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统一的标准之外另行发放津贴补贴。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将加强对市直机关津贴补贴发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