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单位均在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行政户下专门设立津贴补贴核算专户,用于归集各单位津贴补贴发放的资金来源,按月依不同职级标准发放津贴补贴(详见附件)。
(2)财政预算已安排的津贴补贴,包括个人工资中的348元/月部分,公用经费中的人均下乡费1440元/年、福利费120元/年、年节支出1000元/年部分等,全部拨付至核算中心各津贴补贴核算专户。上述资金按月发放的支出,从2007年8月份起开始按月拨至专户;按年发放的支出,按每月平均数从2007年8月份起开始按月拨至专户。2007年7月份的津贴补贴仍由各单位按原方式发放,发放金额按新标准执行,财政负担的补差部分,连同8月份补差一起补足。
(3)财政负担的津贴补贴缺口资金,由财政统一追加至各单位,并全部拨付至该单位津贴补贴专户,作为该单位津贴补贴来源,并列入各单位2008年财政预算。
(4)除财政安排的津贴补贴资金外,各单位原自行筹集资金发放的津贴补贴部分,仍由各单位按原合法渠道筹集,并统一纳入津贴补贴专户,作为本单位津贴补贴来源。
(二)中小学教师
按照省、市要求,对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发放统筹考虑如下:
1、财政部门比照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资金缺口测算办法,按照人均1.3万元/年标准,测算各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缺口。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津贴补贴缺口全部由财政负担(但按省要求人均新增额度不超过300元/月),其他教师津贴补贴缺口由学校自行负担。
2、财政部门按测算结果所负担的津贴补贴缺口资金,均拨付至各相关中小学,由各中小学结合教师承担的工作量和教师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情况,制定相应的津贴补贴发放办法,并统一组织发放。
(三)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
按照省、市要求,对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津贴补贴发放统筹考虑如下:
1、财政部门比照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资金缺口测算办法,按照人均1.3万元/年标准,测算各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津贴补贴缺口,其缺口资金全部由财政负担。
2、财政部门按测算结果所负担的津贴补贴缺口资金,按发放对象的单位性质确定拨付办法。属事业单位的,拨付至各相关事业单位;属企业单位的,由财政、劳动、老干部局等部门商定具体操作办法,按商定办法拨付。拨付的资金由资金接受单位组织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