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7〕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规范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今年6月,省政府批准了《萍乡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和《萍乡市规范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规范对象
本次规范津贴补贴的对象为市直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在规范的同时,统筹考虑中小学教师、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的津贴补贴发放水平。
除上述事业单位人员外,其他事业单位人员津贴补贴发放按中央要求暂不纳入本次规范范围,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津贴补贴发放工作。
二、规范时间
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规范步骤
从2007年7月1日起到年底止为第一步,以人均1.3万元/年为发放标准,按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要求执行;从2008年1月1日起到年底止为第二步,以人均1.5万元/年为发放标准,按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要求执行;以后年度逐步完善。
四、2007年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
(一)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1、测算资金缺口。将以前发放标准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的人均1.3万元/年发放标准相比较,测算2007年下半年各单位因标准提高而产生的资金缺口。
2、确定资金来源。各单位以前发放标准内的津贴补贴部分,除财政原已预算安排的资金外,其余均由单位按原合法渠道自行解决;各单位以前发放标准与现发放标准人均1.3万元/年的相差部分,由财政部门补足缺口资金。
根据规范津贴补贴原则要求,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综合各单位实际情况,财政部门对有非税收入(含房屋门市租赁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单位,适当提高调控额度;对有较 多专项工作经费的单位,适当减少专项工作经费安排,以实现各单位相对宽裕与紧张之间的削峰填谷。
3、明确发放方式。纳入规范津贴补贴范围的人员及其职级、对应的发放标准等,由市人事局审批,其审批件由各单位复印两份分送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和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考虑到人事部门审批尚有一段时间,财政部门将从8月份开始,根据各单位提供的人员职级情况按相应职级标准组织发放(参照其他设区市的一些做法,决定先组 织对行政单位发放,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待人事部门审批后再组织发放,执行时间从7月1日算起)。今后与人事部门审批结果有出入的,各单位与市本级会计核算中心作相应调整。对财政缺口补助资金有较大影响的,财政部门所追加的缺口资金也应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