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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萍乡市国有和国有控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财政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补助;国有困难企业在职职工,财政按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水平补助。上述人员参保的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安排,县(区)属企业由县(区)财政安排。
  按萍府办发〔2006〕3号文件参加统筹住院医疗保险的单位,经界定审核符合以上参保范围并按本实施方案参保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费。
  四、参保申报界定程序
  市、县(区)国有困难企业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界定申请,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表》(附件1),并附企业退休人员、在职职工花名册和财务运行情况报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之后,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汇总表》(附件2),于每年1月25日前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应于每年2月5日前,会同县(区)财政局对所属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应于每年2月15日前,会同市财政局对所属申请企业和县区上报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一同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市、县(区)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由现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表》(附件3),并附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花名册,以及关闭破产改制有关证明材料和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及证明材料。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之后,填写《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汇总表》(附件4),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应于每年2月10日前,会同县(区)财政局对所属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于每年2月15日前,会同市财政局对所属申请企业、县区上报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一同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企业(现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组织已界定为财政补助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参保时应提供附件1、附件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配合做好这部分职工的参保工作,并与企业共同出具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证明书(证明书样式见附件5、附件6),证明书报企业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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