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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萍乡市国有和国有控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萍乡市国有和国有控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7〕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萍乡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2007年8月9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萍乡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
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是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及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国有  困难企业)。
  二、参保对象和参保模式
  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中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人员(含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中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下同),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国有困难企业在职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在关闭破产、改制时按企业破产、改制方案一次性提取了医疗统筹金或医疗费的,应按规定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已发给个人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收集后再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今后关闭破产、改制的国有企业,应继续按萍府发〔2003〕17号文件规定,在企业资产变现中一次性提取医疗统筹金或医疗费,并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三、参保缴费办法
  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配置,按全市上年度人均退休养老保险金的4%比例确定。国有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在职职工,以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率3%,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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