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关于
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监办发〔2007〕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8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清理对象
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二、清理范围及重点
(一)清理范围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清理重点
1、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规定,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者以要求环保部门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2、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排污费征收主体,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
3、违反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标准,减少环境保护准入条件,下放环境保护事项审批权限。
4、对环保部门、监察机关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和指标。
三、清理要求
(一)根据“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对各自制定的有关文件按规定自行组织清理,于7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上报。其中,各县区政府、萍乡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将清理结果分别报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
(二)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分工负责,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清理结果汇总。其中,市政府办和市环保局负责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策性文件的清理和清理结果的汇总;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和清理结果的汇总;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开发区对有关文件的清理结果的汇总。清理结果最后汇总由市环保局负责,并在8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