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城镇居民家庭户口本;

  (三)夫妻双方身份证;

  (四)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五)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

  (六)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收入、住房证明,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经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第七条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档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信息应当及时归入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能购买的理由;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所属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经公示有投诉的,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者经核查投诉不实的,批准申请人购买,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签署审核意见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不得超过核准面积。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及批准文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不得在批准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房屋的户型、面积等资料,报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过程中以月报形式向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实行合同网上备案制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即时在市、县(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备案,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