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建房字[2005]203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房地局: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6月24日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四日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批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划拨土地和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省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审核、公示、审批等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审核、公示、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的,或者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的;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相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