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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示范点建设的通知

  4.公开形式多样。
  (1)政府新闻发布会;
  (2)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宣传橱窗;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4)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
  (5)政府网站、网页;
  (6)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大厅、便民中心;
  (7)本地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建有政府信息查询设施等载体。
  (二)办事公开示范点建设标准。
  1.组织保障有力。
  (1)办事公开领导机制和办事机构健全;
  (2)办事公开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办事公开列入部门或行业年度目标考核、效能建设、行风评议重要内容。
  2.制度建设健全。
  (1)制定办事公开实施办法,对办事公开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办事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形式、监督检查等作出明确规定;
  (2)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责任追究、考核评议以及价格听证、政策咨询、服务承诺等项制度,逐步建立办事公开长效机制。
  3.公开重点突出。
  (1)突出行业特点,从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公开重点;
  (2)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按照办事公开的要求,将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等向社会公开,在服务中规范,在规范中体现服务;
  (3)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规范办事流程,明确项目名称、依据、条件、材料、程序、时限、收费和权限;
  (4)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完善救济途径,接受群众监督。
  4.公开形式多样。
  (1)办事公开栏、办事指南、明白卡、信息手册等;
  (2)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行业专网、网页,开通网上查询、交费、咨询、投诉、求助等办事功能;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4)新闻发布、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文件查阅点、点题公开等形式。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2007〕第492号令第三条明确规定,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办公厅,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办公厅(室)。各县、区要按照《条例》要求,尽快理顺工作关系,担当起组织协调的任务,起到指导者、协调者、督促者的作用。市直各单位要按照宿政办发〔2007〕39号文件要求,明确工作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各地各部门都要加强对示范点建设的组织领导,制订推进方案,选好示范点,精心指导,分步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积极推进本系统、本行业办事公开示范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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