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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发放管理及落实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

  3、《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实行年度核验。持证人员或招用持《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人员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2月30日前将《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交发证机关免费年度核验。年度核验不合格的予以注销,未经核验的自动失效。
  4、持《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时,有关部门在《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中据实记载。
  5、凡《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涉及的部门,在持《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时,要加强管理与监督。区、街道(乡镇)要严格《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发放审核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的,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优惠政策的落实
  街道、社区提供岗位安置就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补贴;免费培训补贴;用人单位吸纳补贴均在各区劳动保障局(含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下同)受理。各区劳动保障局要开设拆违就业援助服务窗口,7月16日起正式对外受理业务。
  1、街道、社区提供岗位安置就业补贴
  此项补贴操作程序,由各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协调明确。
  2、免费职业介绍补贴
  申请该项补贴时,职业介绍机构需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报告;
  2)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3)经其就业服务的人员名单及《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
  4)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上月工资发放凭证及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
  6)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资料。
  以上材料齐备后,区劳动保障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后转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在3个工作日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审核同意后,将资金转入职业介绍机构。
  3、免费培训补贴
  申请该项补贴时,培训机构需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培训补贴的报告;
  2)《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经其培训的人员名单及《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
  4)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资料。
  以上材料齐备后,区劳动保障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后转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在3个工作日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审核同意后,将资金转入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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