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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发放管理及落实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发放管理及落实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查处违法建设期间经济特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落实《关于查处违法建设期间提供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合劳社秘[2005]125号)精神,现就合肥市《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的发放、管理办法及落实优惠政策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发放对象
  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街道(乡镇)拆违机构确认并正在享受低保的城镇常住居民中,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
  二、《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的发放程序
  1、申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一律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领取《合肥市〈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申领表》。未建立工作事务所的乡(镇),由各县(区)政府指定申领机构。
  2、审核
  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接到查处违法建设期间经济特困人员申领资料,应主动征求街道(乡镇)拆违机构意见,拆违机构确认后,街道(乡镇)在《合肥市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申领表》上签署意见,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
  3、复审、发证
  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后,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在《合肥市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申领表》上签署意见,填发《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交由街道(乡镇)负责发给申领人。符合发证条件的人员中,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领证时由发证单位在《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上予以注明。
  4、办事时限
  街道(乡镇)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办证的时限均为5个工作日。
  三、《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的管理
  1、持《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2、《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违者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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