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三)车顶上装有出租标志灯;
  (四)车内装有待租显示器;
  (五)车内装有里程计价器;
  (六)车内装有安全隔离护网;
  (七)前排座位备有安全带;
  (八)张贴有里程票价表和收费规定;
  (九)车上配备有效灭火器;
  (十)车上张贴或喷有明显、清晰的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报废、改装车辆和其他未达到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车辆,以及农用运输车、摩托车、非机动车等不符合出租汽车车型要求的车辆从事出租客运。
  第十六条 新增或更新的出租汽车必须是排量在1600毫升以上的全新车辆。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必须参加法定保险。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车安全制度、接待来信来访投诉制度、失物查询保管制度、工作人员守则等经营管理制度。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安全行车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经营,安全运行,文明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理收费,按章纳税,自觉接受行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企业和驾驶员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自觉履行有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企业聘用驾驶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建立驾驶员档案,并将有关资料报当地运管机构备案。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