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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停水有可能影响消防执勤的,供水企业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九条 用户接装自来水,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进行接水施工,所需材料费、人工费由用户承担。
  接水工程需要破路或处理地下管线、建筑物等设施的,用户应自行或委托供水企业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签订供用水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严格履行。
  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已建住宅根据用户要求,移表出户,费用执行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计用户水表读数,依数计收水费。
  第三十二条 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暂无条件分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核定比例计算。
  第三十三条 用户需要改变用水性质、停止用水或变更用户的,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结算水费。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按规定申请有关检定机构检定使用中的计量水表,保证其准确。
  用户对计量水表准确度提出异议,可申请检定,检定合格的,用户应按原计量缴费,并承担检定费;检定不合格的,本次超收水费在以后交费时扣除,供水企业承担检定费。
  异议期间,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
  第三十五条 环卫、园林绿化、市政等单位需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的,应向供水企业申请专用取水点,装表计量,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用户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2个月不缴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依法暂停供水,直至缴清水费和滞纳金。
  供水企业应根据市有关单位委托,在向用户收取水费的同时,收缴污水处理费,并按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供水企业提出,经物价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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