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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电煤供应和电力调度工作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电煤供应和电力调度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办发〔2007〕31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电煤供应,确保今冬明春电网安全运行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当前电煤供应和电力调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电煤生产调度,切实保障电煤供应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发电企业和煤炭生产企业要认真落实电煤供应保障责任,从2007年11月20日起,确保全市火电厂日进煤达到4.5万吨以上,保障今冬明春发电用煤。

  (一)发电企业、煤炭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职责。各发电企业要切实转变观念,适应电煤供应工作的新形势,主动与有关供煤企业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沟通、协商,积极落实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按期足额支付煤款。合同签订不好、进煤少、存煤不足的发电企业,在新一轮电价调整时,原则上不予纳入调整企业范围,同时,由电网调度机构扣减其因缺煤少发的上网电量。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积极组织煤炭生产,主动配合发电企业签订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严格按合同组织电煤供应,充分发挥供应的主渠道作用,保证合同供应和电煤质量,不得囤积居奇、漫天要价。

  (二)进一步强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电煤供应保障责任。承担电煤供应保障任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煤矿正常生产,落实电煤供应任务,组织本地市属重点以外的煤炭企业与市内电厂签订中长期供煤合同,协调供需双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协调本地煤炭生产企业电煤供应和运输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保证任务完成,保证合同兑现。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增强煤炭供给能力

  (一)全面推进煤矿建设步伐。有关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顾全大局,提高煤矿建设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作用的认识。一是要切实加快小煤矿整合工作,推进小煤矿实现全面整改、全面建设、全面安全和全面发展,督促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尽快恢复生产,增加电煤供应源。二是高度重视煤矿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采取强有力措施,大力推进大、中型煤矿建设步伐。对在建和规划建设的大、中型煤矿,要逐矿明确建设工期目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期投产、达产。对已取得矿权未按规定期限开工建设的,要依法收回矿权,通过“招、拍、挂”重新确定业主,尽快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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