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地名标志按下列规定进行设置和维护:
  (一)市区内道路的地名标志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市城市管理部门协助维护;楼、门的地名标志由埇桥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
  (二)各县城区内道路、楼、门的地名标志由各县地名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同级城市管理部门协助管理维护。
  (三)新建的住宅区、开发区内道路、楼、门及高层建筑的地名标志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一次性设置,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维护。
  (四)乡镇人民政府驻地集镇道路的地名标志由各县、区地名管理部门设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维护。
  (五)其他地名标志由各有关单位按业务管理权限负责设置和维护。
  第十七条 地名标志设置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点状地域至少设置一个标志;
  (二)块状地域应视范围大小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志;
  (三)线状地域除在起点、终点、交叉口必须设置标志外,必要时在适当地段增设标志。
  第十八条 地名标志的布局、样式、书写内容,应报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地名标志制作的质量、规格和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各类地名标志进行检查。发现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知地名标志设置单位在一个月内整改:
  (一)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名称或书写不规范的;
  (二)地名标志已锈蚀破损,字迹模糊不清或残缺不全的;
  (三)在应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未设置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毁损、玷污和遮挡地名标志。
  因工程建设确需移动地名标志的,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并在施工结束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统一管理地名档案,负责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资料,确保地名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地名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