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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历史和群众的愿望,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经济特征,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命名对象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
  (三)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专名;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或地名作地名;
  (五)乡(镇)、街道办事处一般应与其政府或机构驻地名称一致;
  (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场、码头、水闸、矿山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的地名一致;
  (七)一个县、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集镇)名称不应重名;
  (八)同一城镇内的道路、居民区、广场、立交桥、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和建筑物名称不应重名;
  (九)地名用字应避免使用生僻字、同音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产生歧义的字;
  (十)地名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用字能反映其个体属性,通名用字能反映其实体的类别属性。
  第五条 地名通名的规格与要求。
  (一)城镇道路通名的使用规范:
  1.行车路面宽60米以上的,其通名可称“大道”;
  2.行车路面宽20米以上不满60米的,其通名可称“路”;
  3.行车路面宽10米以上不满20米的,其通名可称“街”;
  4.行车路面宽不满10米的,其通名可称“巷”。
  (二)居民区(住宅区)通名的使用规范:
  1.居住户总数在2000以上,绿地面积达占地面积35%以上,设有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可用“小区”作通名;
  2.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和休闲面积达占地面积40%以上的住宅区,可用“花园”作通名;
  3.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绿地面积达占地面积35%以上的住宅区,可用“园”、“苑”、“阁”、“庄”、“寓”等作通名;
  4.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花圃面积达占地面积60%以上的高级住宅区,可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且绿地面积达占地面积45%以上可用“山庄”作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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