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晋建建字[2005]232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部门、省建总公司:
现将建设部《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建质电[2005]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
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能进入建筑市场参加招标投标、承揽工程,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严格建筑市场安全许可准入制度,严把市场入口关。
二、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对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建的施工项目要责令停工,待企业依法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施工。擅自施工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按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规定,对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处罚。
三、根据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企业以上“三类”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担任相应职务,实行持证上岗,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三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认识,进一步认清安全生产许可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积极主动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尽快申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要实行动态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标准化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对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及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清除出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