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非法行为。对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提供原材料,以及收购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企业、个人)以及半成品加工的,均视同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对非法生产经营、超量储存、非法储存和经营三无产品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因查处、打击不力酿成事故或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和曝光。
(六)加强生产原料和产品销售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市场营销和监管机制,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产品和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切实加强对氯酸钾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从源头上堵住非法生产的主要原材料来源和产品销售渠道。生产、经营单位销售氯酸钾时,必须验明购买单位的资质证明;不得向无法证明合法使用用途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氯酸钾;严禁使用单位将氯酸钾转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氯酸钾的单位必须详细记录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完善烟花爆竹标签标识制度,加强流向监控,堵塞非法生产和假冒伪劣产品的市场流通渠道。
(七)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投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按照《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按照《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重庆保监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保险业互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306号)要求,实施安全与保险互动,有效化解事故风险。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和零售网点必须参加安全与保险互动的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