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就业岗位援助。县、区、街道(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要大力发展社区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积极推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促进生活特困人员多途径、多形式实现就业。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也要通过即时就业服务窗口,向生活特困人员提供就业岗位。
(六)就业“结对”帮扶援助。各县、区、街道(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要组织动员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为拆违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生活特困人员开展“献爱心、送岗位”活动,实行“一对一”就业帮扶,明确责任,包干到人,帮扶到人,帮扶到位。
三、就业援助的有关优惠政策
1、各县、区、街道(镇)、社区通过开发临时性、季节性、非全日制工作岗位,帮助生活特困人员成功实现就业,按每人5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市财政根据各区全年实际支付的情况以奖代补;各县奖励资金由各县财政承担。
2、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对持《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实行免费职业介绍并成功的,予以职介补贴。补贴标准为:免费介绍生活特困人员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2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60元标准补贴;签订2年以上(含2年)3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80元标准补贴;签订3年以上(含3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元标准补贴。其中介绍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大龄特困人员实现就业的,对应上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补贴标准,按介绍人数,每人增加20元补贴。上述补贴费用由市、县财政分别承担。
3、凭《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达到120课时以上,出勤率达到80%以上的,培训后经考核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补贴。其中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每人增加100元补贴(含技能鉴定费)。生活特困人员接受培训后半年内实现就业的,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再按实现就业人数对培训机构每人增加10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分别承担。
4、各类用人单位每招用一名持《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并签订一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各县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暂定执行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