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建科字[2005]275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省建工(集团)总公司:
《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厅科技发展处。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二日
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促进本省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活动及建筑节能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管理机构]省建筑节能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科技发展处,承办领导组的日常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的监管工作;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节能监管工作。
建筑节能的具体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节能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管理职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监管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建筑节能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或建议制定本省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编制全省建筑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并发布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材料、工程造价和节能建筑的评价标准;
(三)对从事建筑节能中介服务的组织或者机构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对建筑节能部品性能进行评价、标识,定期发布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公告;
(五)对建筑节能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建筑节能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