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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一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

  1、水土保持工程。以坡耕地、侵蚀劣地、崩岗为治理重点,全面加强湘资源澧四水中上游地区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00千公顷。
  2、水环境工程。加强衡阳、株洲、湘潭、长沙、怀化、常德、岳阳、张家界等城市的水环境监测设施和重要城市备用水源地建设。
  3、水利血防工程。实施以白石港、沱江、华容河、涔水、湘江等为重点的水利血防工程。
  4、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开展以湘西地区为重点的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
  通过上述工程建设可新增水土保持治理面积600千公顷,控制入河废污水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在84.5万吨/年以下,全省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遏制,有效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四)专项工程。
  主要包括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利信息化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和科研教育工作。
  1、水利部门基础设施。加强水利部门能力建设,大力发展水利经济,实现行业脱贫,保证水利事业良性发展。
  2、科研教育工作。开展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重大水利项目科研。
  3、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开展四水流域和洞庭湖区等规划的编制,做好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4、水利信息化。建设计算机水利信息网络、基础数据库和数据中心等水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水利行政资源管理系统、水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水环境监测和评价系统、水土保持监测和管理系统、水利工程管理系统、水利规划计划管理系统、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管理信息系统、水利信息公众服务系统和水利数据图书馆等10大重点业务应用系统等。
  六、“十一五”期间水利管理与改革重点
  (一)涉水事务社会管理。
  1、洪水管理。初步建立洪水风险管理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完善防洪减灾社会保障、洞庭湖蓄滞洪区管理、防洪减灾应急管理制度,完善防洪减灾社会化保障体系。
  2、水资源管理。遵循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抗旱工作评价制度,建设枯水期主要河流水资源调度系统,制定省抗旱条例和省水能资源管理办法。
  3、水资源保护。实行水功能区管理制度,科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合理控制排污总量。建立入河排污口登记和审批、饮用水源地保护、水生态环境监测和预警、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努力改善水资源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
  4、水土保持。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制度,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和预警、水土保持生态工程质量监测与效益评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和监管工作。
  5、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完善水权分配、转让和管理,科学核定水价,实行排污许可以及污染者付费制度。积极探索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水利行业管理。
  1、水利规划和前期工作。完善水利规划体系,完成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和湘资沅澧四水、洞庭湖综合规划修编;加快莽山、涔天河、金塘冲、宜冲桥等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
  2、水利政策和立法执法。制定“一事一议”用工办法,稳定水利投入机制;制定和完善有关水法规。
  3、水利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增加水利科技投入,创新水利科技体系。实施和推进水利人才战略,加强水利人才机制体制建设,建立一支与水利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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