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政府关于推进抚顺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抚政发〔200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和发展抚顺市农村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综合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化和延续,是解决农村税费改革遗留问题,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体制性因素,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所进行的农村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农村综合改革涉及农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领域,关系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深刻变革,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二、改革目标和总体要求
改革目标:按照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总体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解决遗留问题,扎实稳步推进;加强调研总结,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实践,实行重点突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与推进以县域经济为重要载体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并做好农村综合改革与其他各项改革之间的配套衔接。
三、主要内容
(一)推进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的乡镇机构改革
1. 乡镇机构改革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精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