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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及《萍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萍乡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联网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已购买家庭的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并制定有效措施,防止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重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购买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不执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购买通知单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收回,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管局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收回已购住房,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管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开发区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局制定,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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