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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及《萍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萍乡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申购家庭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萍乡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
  1、家庭户口本;
  2、家庭夫妇的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实际居住和住房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居委会委托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评议;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居委会委托居民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居委会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 后,在申请人单位或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居委会将公示结果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申请人填写购买申请表,并及时委托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评议结果进行复核。区人民政府对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后,在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区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时委托市房管局调查核实,完成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由市人民政府将结果在政府网站和《萍乡日报》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六条 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不实,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由市房管局向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对持有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的申请人采取分类摇号中签的方式决定选购顺序。摇号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处全程公证,按受社会监督。
  对摇号中签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持有购买通知单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购房期限内选购,逾期未选购的其购买通知单自动失效,应当按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适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其房价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由市住房办代收后纳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后30日内到市房管局办理备案登记。房管、土地部门在办理权属证书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拔土地”,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员姓名。
  第二十九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出租,必须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政府收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
  对未参加房改但已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如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购买的住房由政府收购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章 集资建房

  第三十一条 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供应对象、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建房单位不得有利润。
  第三十二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三条 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和市房管局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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