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萍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及《萍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萍乡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成立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按照年度分配的任务组织实施,各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把控制商品住房开发总量,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年年初由市长同各县、区行政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年底由市房管、国土、规划、物价、监察和住房办等部门组织检查考核。对突破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控制计划或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达不到年度商品住房建设总量20%的,市人民政府将取消或减少其下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安排,停止转移支付各项补贴和建设资金拨付,并追究其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经济适用住房达不到年度商品住房建设总量20%的部分应在下一年度补充完成。
  (三十)市房管、发改、国土、建设、规划、财政、物价、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有关工作。市监察部门对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十一)各县人民政府应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县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在年度房地产开发指标总量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建造经济适用住房(不包括拆迁还建房)。
  第三条 本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开发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管理、建设管理、销售与售后管理和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会同市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年度建设计划的审核、报批和下达。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土地供应等工作。
  市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相关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计划,应当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