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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及《萍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萍乡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
  (八)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总体要求,以当地中低收入家庭8至10年的积蓄能够买得起80平方米左右住房的要求来确定,2007年度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为960元/平方米。今后每年根据上年度消费品价格总指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商品住房价格指数因素调整,并于当年一月份向社会公布。
  各县应按上述要求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九)具体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准确界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十)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心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当年度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
  3、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烈军属、劳动模范。
  (十一)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于当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2007年中心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为7472.93元。各县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5、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
  四、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购买、退出程序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制定申请购买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购买资格,应当采取居委会、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三级审核并三榜公示的方式认定。
  (十四)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填写评议申请表,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状况,向居住地居委会提出评议申请。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居委会委托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评议;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居委会委托居民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居委会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后,在申请人单位或居住地张榜公示。
  居委会将公示结果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申请人填写购房申请表,并及时委托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评议结果进行复核。区人民政府对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后,在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
  区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时委托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完成核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将结果在政府网站和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十五)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对持有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的申请人,采取分类摇号中签的方式决定选购顺序。摇号应当公开进行,公证处应当进行全程公证,电视台应当进行现场直播,接受社会监督。
  对摇号中签的申请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持有购买通知单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购房期限内选购。逾期未选购的,购买通知单自动失效,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十六)负责审查的单位可以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
  (十七)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划拨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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