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及《萍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萍乡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及《
萍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
萍乡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两个配套政策文件已经3月14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四月四日
关于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基本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让符合条件,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买得到基本住房,最低收入家庭能够住上廉租住房。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一)合理控制商品住房开发总量。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安排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计划,对城镇年度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总量控制。
2007年度市中心城区(含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开发区,下同)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计划总量为50万平方米。
(二)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不包括拆迁还建房)不低于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20%比例的要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核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并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于当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2007年度市中心城区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万平方米(其中市本级3万平方米,安源区3万平方米,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3万平方米,湘东区1万平方米),各县不少于1万平方米。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选择用地条件较好、交通便捷的地段,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用于商品房开发。
(四)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以两室一厅和二室二厅为主,少量的三室一厅,套型建筑面积按80平方米左右控制,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也可适当安排少部分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一室一厅户型。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建设质量和小区环境上不低于同期上市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标准,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式,采取由政府直接组织或者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税收实行依法减免。
(七)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一律停止党政机关集资建房,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集资建房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其中80%用于解决本企业中低收入家庭,20%面向社会供应。其建设程序、供应对象按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