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摇号中签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持有购买通知单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购房期限内选购,逾期未选购的其购买通知单自动失效,应当按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适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其房价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由市住房办代收后纳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后30日内到市房管局办理备案登记。房管、土地部门在办理权属证书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拔土地”,并在产权人栏目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人员姓名。
第二十九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出租,必须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政府收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
对未参加房改但已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如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购买的住房由政府收购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章 集资建房
第三十一条 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供应对象、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建房单位不得有利润。
第三十二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三条 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和市房管局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