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安居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上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四)申请建造的私房;
(五)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住房;
(六)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
(七)已出售、赠与的所有住房。
第二十四条 现住房面积按下列方式确认:
(一)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 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人口所拥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申购家庭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萍乡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
1、家庭户口本;
2、家庭夫妇的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实际居住和住房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居委会委托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评议;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居委会委托居民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居委会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 后,在申请人单位或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居委会将公示结果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申请人填写购买申请表,并及时委托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评议结果进行复核。区人民政府对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后,在街道办事处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区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时委托市房管局调查核实,完成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由市人民政府将结果在政府网站和《萍乡日报》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六条 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不实,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由市房管局向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对持有经济适用住房摇号通知单的申请人采取分类摇号中签的方式决定选购顺序。摇号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处全程公证,按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