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二OO七年四月四日 萍府发〔200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开发区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局制定,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