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县(区)政府和乡镇(街道、管委会)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地方税收征管范围加强税收管理,大力支持与配合地税机关依法征税,优化税收经济环境。要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积极培植地方税源,切实提高税收收入质量,在努力完成税收任务的同时确保可用财力的有效增长。
3、各县(区)在税收征管范围上有争议的,应书面报告市地方税务局进行确定。禁止擅自变更征管范围和越权征收,禁止跨范围和降低税率征税,禁止虚开发票和买卖发票,禁止利用财政返还引税、买税。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跨征管范围征税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征管范围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对所征收的税款予以划转,并给予一倍以上的处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追究其相应责任。
4、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税部门的工作支持与配合,发挥社会力量实现社会综合治税,尤其是公安、工商、银行、国税、稽征、交通、财产保险等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地税部门的日常征管工作。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和各县(区)交警大队要全力配合各级地税部门加强对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交纳应纳税收的车辆不予办理年检手续。司法部门要加大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严格依法治税,实现税收的公平公正,推动我市税收秩序和经济环境的不断优化。
五、税收基数的调整和财力的划转
1、税收基数的调整。市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征管范围调整后税收计划的管理,对本次征管范围调整形成市本级下划的地方税收,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相关县(区)组织人员予以核定,以下划征管范围的纳税单位和个人2006年度缴纳的地方税收为基数,加上全市2007年地税收入计划增长比例,由市地税局调增相关县(区)2007年地方税收收入任务,并相应调减市本级税收收入任务。同时,由市本级地税机关办理有关划转单位和个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
2、调整征管范围后有关财力的划转。按照维护市本级财政既得利益的原则,从2007年起,对市本级下划县(区)地方税收基数所形成的财力,每年按照10%的比例递增上解市财政,并由市财政在年度结算中划转。
3、附征、代征收入基数核定和收入划转。对调整税收征管范围涉及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代征的防洪保安资金等,随本次征管范围调整一并下划,收入基数比照下划税收基数的办法进行核定,收入上划比照财力划转办法上解市财政,由市财政在年度结算中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