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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税收征管范围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

  三、征管范围的其他规定
  1、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安源区地方税务局和萍乡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城区范围内的纳税人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纳税人直接到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地税办证窗口办理。由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负责审核并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2、各县(区)地税机关对外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企业外),应严格进行外来经营的报验登记管理。对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并符合条件(三个条件:一是合法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二是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帐簿且在经营地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三是未实行承包或挂靠经营)的,其应纳的所得税可回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否则,其应纳的所得税应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缴纳。
  3、市城区内(指安源区和萍乡经济开发区)的汽车销售公司的车辆营运税收、出租车营运税收、跨县(区)营运的社会客运税收和车船使用税,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所征收的税款按照各单位拥有的车辆数量比例进行分配。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单位的车辆营运税收,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车辆营运税收,按车辆牌照头位数区分,由各县(区)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市地方税务局要确保以上税收总额分配中市本级占20%以上。
  4、市城区内(指安源区、萍乡经济开发区和湘东区)的二手房转让销售所发生的地方税收,由市地税局设在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地税办证窗口统一征收管理,所征收的地方税收,除湘东区全额入库外,其他县(区)和市本级比照财政契税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5、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单位,以及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单位与其他县(区)(莲花县除外)通过独资、合资、合作、参股、联营、招商引资等方式新办和改制、改组、改造、扩建或搬迁的企业所发生的地方税收,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但在以上企业产生的地方财力分配上,由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市财政对企业所在县(区)按不超过50%的比例进行补助,列入每年度结算事项。
  四、严肃征管纪律,优化税收环境
  1、各县(区)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地方税收征管范围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税收秩序。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管理和税源监控,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落实税收公开制度,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和征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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