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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税收征管范围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

  3、县(区)属以下(含县区本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驻县(区)的武警、消防部队,县(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地方各税。
  4、建筑业税收一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税机关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对应纳的地方税收实行项目管理。对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后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其分包或转包工程的税收一律由总承包人负责代扣代缴,并向分包或转包工程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由工程所在地的地税机关负责征管。对跨县(区)的外来施工单位应进行报验登记并将外来施工单位作为正常纳税户进行纳税申报管理;对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外来施工企业(萍钢、萍矿、萍电下属的建筑安装企业除外),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回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
  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萍钢、萍矿、萍电下属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各县(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所发生的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各县(区) 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其他地方税收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5、房地产开发税收一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地税机关负责征管。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因征用土地等涉及到多个县(区)的,其房地产税收由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机关所在的县(区)地税局负责征管。对跨县(区)并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萍钢、萍矿、萍电下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回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中央、省、市属单位和企业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地方税收,不属于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开发税收,其应纳的地方税收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萍钢、萍矿、萍电下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各县(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所发生的房地产税收(指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以及开发期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由项目所在地县(区) 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其他地方税收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6、按萍府发〔2005〕7号文件规定列举已纳入开发区地税局征管的单位和企业(附件2),仍由开发区地税局负责征管。
  7、未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开发挂靠企业和个人,应纳入被挂靠的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征管,由被挂靠的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管。
  8、其他由市政府确定或调整的由县(区)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地方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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