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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税收征管范围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税收征管范围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
(萍府发〔200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萍府发〔2005〕7号)执行以来,对明确我市地方税收征管范围,优化税收经济环境,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鉴于我市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我市市本级和各县(区)(含开发区,下同)的地方税收征管范围,切实促进县域经济的稳步发展,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强化各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根据现行税收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的征管工作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市本级地方税收征管范围
  市本级地方税收征管范围,除税法政策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
  1、中央、省驻萍的行政、事业单位、驻萍部队、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发生的地方各税。
  2、中央、省驻萍企业(包括下属的子公司和分公司,但不包括下属的集体企业)发生的地方各税。
  3、中央、省驻萍单位独资、合资、合作、参股、联营、招商引资等新办和改制、改组、改造、扩建或搬迁的企业发生的地方各税。
  4、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发生的地方各税。
  5、市属工交企业(包括下属的子公司和分公司,下同)及其在本市范围内(莲花县除外)独资、合资、合作、参股、联营、招商引资等新办和改制、改组、改造、扩建或搬迁的企业发生的地方各税。
  6、除驻县(区)的中央、省属单位的分支机构所发生的地方税收另有规定外,金融保险企业(农村信用社除外)发生的地方税收。
  7、在安源区行政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市属以上(含)单位和企业发生的地方税收。
  8、本通知列举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单位和企业所发生的地方税收(附件1)。
  9、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单位和项目所发生的地方各税。
  二、县(区)地方税收征管范围
  县(区)级地方税收征管范围,除税法政策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由所在县(区)地税机关负责征管:
  1、市属单位和企业,除上述规定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外,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地税机关负责征管。
  2、驻县(区)的中央、省属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萍钢、萍矿、萍电下属国有企业和现由市本级地税机关征收管理的单位及其今后滋生的单位除外)所发生的地方各税。实行非独立核算但能单独反映计税依据的分支机构所发生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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