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正当理由,未落实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或不认真落实市政府决策事项和市人民政府交办事宜的;
2、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市人民政府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的;
3、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事项,不主动沟通协调,相互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4、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请示、报告、审批事项等,不及时受理,不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或办结的;
5、对外来客商或服务对象应履行而不履行“涉政事务代理”责任部门职能的,或对涉政事务、“建设项目选址联合踏勘、联审联批”不积极参与、配合、支持,甚至顶着不办、推诿扯皮、违规乱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监督管理不力:
1、班子成员之间、上下级之间长期不团结和谐,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2、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3、治政不严、管理不力,致使班子成员或干部队伍中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机关工作人员屡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4、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纪违法活动的;
5、对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6、单位发生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社保、住房公积金等财政专项资金或基金的;
7、机关工作人员肆意索拿卡要,或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损害外来客商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8、单位在群众满意度测评中连续两年满意率均排在最后一位、且满意率低于60%的。
(五)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行政问责的程序和方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问责办公室应办理行政问责审批手续,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署名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投诉;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务督查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负面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