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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各单位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全市83.96万亩,其中:安源区4.24万亩(含萍乡经济开发区0.47万亩)、湘东区17.98万亩、上栗县21.54万亩(含萍乡经济开发区0.61万亩)、莲花县19.70万亩、芦溪县20.50万亩。
  (三)各单位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突破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萍乡经济开发区因国家建设减少耕地面积,其耕地保有量减少部分转移给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的县区代保。
  (四)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考核补充耕地资金是否及时全额用于耕地补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考核当地人民政府是否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实现先补后占;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考核是否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补充耕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考核县(区)人民政府是否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支出补充耕地资金。
  (五)有效预防和查处乱占滥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违法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单位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规划期的其它年份,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对各单位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经批准跨县(区)的易地补充耕地面积,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和数量动态检测网,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农业局采用抽样和巡查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耕地质量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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