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安排县(区)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驻萍中央、省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市人大一名副主任、市政协一名副主席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政务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政协一名副主席、必要时邀请一名萍乡军分区领导参加会议。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向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请示、报告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作出相应决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安排有关人员列席。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召开市人民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人事任免及奖惩。
(四)研究市人民政府党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包括市长办公例会和市长专题办公会。
市长办公例会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定期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市政府领导互通工作情况,研究安排阶段性工作。市长办公例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每月第一周例会总结上月工作,安排当月工作。
市长专题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决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