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实施意见

  6、市退耕办每年要对每个县(区)历年的退耕还林造林进行抽查,县(区)退耕办每年要对历年退耕还林造林进行全查,全查和抽查采取逐级报查的方式进行。对没有进行管护和抚育的或成活率低于85%的退耕造林林地,林业部门不发放验收证明,不兑现补助。
  7、复耕或征占用退耕还林地要按林地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而复耕或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的,要按照《森林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复耕或征占用林地损毁退耕还林造林的,不仅要追回已发放的退耕还林造林补助费,还要另选其它地方进行补造。补造的苗木款由造林者承担,如属他人损毁的,由损毁者承担。
  8、市、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每年要根据县级全面自查的情况,发动和组织退耕农户开展补植补造、幼林抚育,防止山火及牲畜危害,确保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达标。要引导群众采取大户承包的方式,利用退耕还林造林培育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生态效益的产业。
  9、退耕还林的封山育林必须严格按照封山育林技术规程进行操作,对林中空地及时进行补植,做到“五有、五无”。即:有政府批文,有护林公约,有护林队伍,有分户合同,有封山育林禁牌;无乱砍滥伐现象,无森林火灾事件,无开荒烧炭行为,无牛羊糟踏,无森林病虫害发生。
  三、强化兑现管理,确保退耕还林粮食与现金补助到位
  10、退耕还林工程的各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使用,不得挪用、截留、挤占。
  11、粮食补助现金和现金补助的发放,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采取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退耕户。严禁将退耕还林的粮食补助和现金补助汇入村级组织,严禁抵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12、县(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核实每个退耕户的复查验收合格面积、应发放的现金等数据。核实后,送县(区)财政局和相关乡(镇)财政所。经项目村公示和核实无误后,由乡(镇)财政所通知农村信用社或农行分支机构,将现金存入退耕户的直补存折。
  四、完善档案管理,规范退耕还林管理工作
  13、退耕还林的档案收集、整理、汇总要做到专人负责、专柜保管、分类建档、统一规范,实物档案与电子档案并存;归档文件要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字手续完备,图片、照片要配以文字说明。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