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实施意见
(萍府发〔2006〕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关系到生态环境、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一项复杂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做好我市退耕还林工作,根据国务院《
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家、省有关退耕还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制定规划,积极争取国家退耕还林项目
1、各县(区)要对辖区内适宜进行退耕还林或已退耕而不宜再退耕还林的土地进行调查统计,为今后是否开展退耕还林提供依据。市林业局要及时掌握国家、省退耕还林的动态,积极争取退耕还林项目,为加快我市林业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2、实施退耕还林必须由具有丙级以上的资质单位进行作业设计。设计时要求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坡耕地还林必须在50亩以上,荒山荒地造林必须在100亩以上,封山育林必须在500亩以上。
二、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退耕还林造林及封山育林质量
3、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退耕还林工作负总责,成立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县(区)长、乡(镇)长分别任县(区)、乡(镇)退耕还林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从2007年开始对退耕还林工作实行县(区)目标管理考核,县(区)政府也要对乡(镇)退耕还林工作进行考核。县(区)、乡(镇)要切实解决有关部门退耕还林的工作经费,确保退耕还林工作顺利实施。
4、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林业部门负责退耕还林的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及县、乡退耕办负责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和现金补助费的发放;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资金使用和发放的检查监督。
5、在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全过程中,每个项目乡(镇)或国营林场要配备一名退耕还林人员,负责本辖区内退耕还林的日常事务。县(区)林业局(分局)要对每个项目乡(镇)或国营林场落实一名技术员,协助核实保存面积、落实封山育林措施、协调钱粮兑现、解决退耕还林中的纠纷与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