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审查批准具备安置资格,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包干安置原则分别由市、县(区)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5、对转业士官,因战因公伤残、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者三种对象,必须按照政策优先照顾安排;对驻藏、驻港、参加抗洪抢险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方服役或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酌情给予照顾。
6、对分配到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企业的,不得强迫个人购买股金;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分配到上述单位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要按照《
劳动法》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办理养老 、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并负担规定的费用,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
7、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部门、单位因特殊情况接收人员确有困难,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义务的,应在安置计划下达后20天内向退伍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与退伍安置部门协商,报同级政府批准,可按一定比例实行安置任务的有偿转移。有偿转移的经费标准,市属部门和单位为每个安置任务3万元,县(区)的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确定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部门和单位,凭同级退伍安置部门发给的《退伍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一个月内将有偿转移金一次性转入安置保障金专户,逾期不交的,仍按计划派遣退伍士兵。
8、建立市、县(区)两级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保障金的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等。安置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等相关经费支出。当年结余部分可转入下年继续使用。安置保障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支出时由退伍安置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三、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工作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
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有条件的县(区),要适应劳动力市场的要求,积极创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开展育才、荐才和用才的一体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