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萍府发〔200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6]7号)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
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继续按照“按系统、按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由政府统一下达指令性分配计划,并按驻萍中央和省属单位、市直单位、县(区)实行分块负责。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在制订和分解安置计划时,尽量将他们分配到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行政机关工勤岗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有编制的才能分配。所有需要指令性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都要服从政府安置。已安置工作的,自退伍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取消安置资格。
二、严格执行现行安置法规和政策
1、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是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2、各接收部门和单位应在接到退役士兵所持退伍安置部门开出的工作介绍信后,半个月内将退役士兵分配到具体的安置单位。转业士官的工资或补助一律按现行规定由接收单位从8月1日起发放;义务兵的工资,从各主管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后,到接收单位报到之日起计发。
3、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退伍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