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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三、坚持“一个窗口”对外办证收费的服务方式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部门(单位),要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事项,采取即时办理、内部传递办理、定期办理、委托办理、代行办理方式办理。其窗口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实行首席代表制。首席代表由窗口单位的负责同志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本单位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行政服务事项,实行“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查,首席代表核准”的一审一核办理制度;承诺办理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理;对需上报、转报审批的,应当及时上报、转报,并联系办理或代为办理;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应当书面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窗口对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各级公共政务管理机构,要努力建设电子政务服务网络。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应当积极开办网上受理和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工作。要提供现场受理和网上受理两种方式,供申请人自行选择。窗口与窗口部门(单位)的电子政务网应当互联,行政服务中心的网站与本级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网站应当互联,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之间应当逐步链接,统一操作程序。
  四、完善“一个窗口”对外办证收费的服务制度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部门(单位),要全面实施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服务承诺制、审批限时制、收费公示制为主要内容的五种服务制度。同时,要建立健全挂牌上岗制度,文明礼貌服务制度,考勤考核制度,以及不准告知不清、不准两头受理、不准超时办结、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不准利用职权索拿卡要的政务服务“十不准”制度等。
  五、加强“一个窗口”对外办证收费的管理监督
  各级公共政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服务行为的管理监督。一是要对窗口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的收退件实行监督检查,监督窗口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二是实行收费票据编号专用章制度。有关部门(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加盖公共政务管理机构收费编号专用章。对各窗口单位的收费票据要实行日核查,确保各项收费按标准执行。三是严格执行“一单清”收费制度。各建设单位必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项目的收费缴齐,并填写公共政务管理机构制定的《建设项目办证收费核查表》(即“一单清”),交公共政务管理机构审核。规划部门据此发放建设项目准建通知单。各部门(单位)不得利用行政许可的职能,强制收取本应按市场运作的服务性收费。四是要求窗口部门(单位)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事项进行按月统计,并报送公共政务管理机构备案。五是要对建设规费的减免申请按照程序进行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对部门(单位)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六是要求各部门(单位)的窗口工作人员相对固定。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在两年以上,如需调整须征求公共政务管理机构的意见。七是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管理办法,抓好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与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八是要通过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和现场巡查,加强对窗口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情况的检查。并通过设立投诉窗口、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形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事项办理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六、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办证收费的统一办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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