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萍府发〔200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强化对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进一步推进“一个窗口”对外办证收费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群众办事,优化政务环境,现就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公共政务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
近几年来,我市市、县(区)先后设立了行政服务中心,有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等服务事项均集中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创优发展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上级的要求、与群众的期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集中的部门和事项不够全;联合办理阻力较大,群众办事“两头跑”现象时有发生;电子政务发展缓慢;集中办理的场所条件有待改善;县(区)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行政效能的提高和发展环境的优化,影响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进程。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做好公共政务服务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服务人民群众,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载体;是转变政府职能、创优发展环境的有效途径;是构建反腐倡廉惩防体系,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从而切实把做好公共政务服务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办证收费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集中办理和便民的要求,全市应进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及事项,必须全部进入:一是各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等服务事项的部门(单位),必须进驻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二是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照2005年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要求,将本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纳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集中办理。依法收取的费用统一交纳到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银行窗口,直接纳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管理。三是业务量极少的项目,部门(单位)必须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委托办理。四是因条件限制,暂不能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单位),经政府批准后,实行分中心管理。由本级公共政务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考核范围。实行分中心管理的市本级机构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市场、市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市社保局、市医保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市国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单位)的专业办事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