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的通知

  (三)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第八条 稽查机构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稽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稽查事实有关的文件、证据材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稽查的单位和人员就稽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稽查的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复议稽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举报、投诉、来访的事项予以登记;
  (二)对需要稽查的事项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三)对立案的稽查事项需要调查处理的,组织实施调查,收集证据,听取被稽查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四)根据稽查情况提出书面稽查建议,并加盖“行政复议稽查专用章”后送达有关单位;
  (五)有关单位自收到稽查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采纳稽查建议的情况反馈给提出稽查建议的稽查机构。
  第十条 稽查机构在办理稽查事项过程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处理。
  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稽查机构。
  第十一条 稽查机构在办理稽查事项过程中,对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被申请人有关行政复议事项的请示、咨询等,有权答复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无权答复的,应当明确告知其有权作出答复的单位,并及时承转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稽查机构在办理稽查事项过程中,发现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被申请人有关行政复议工作方面的不足,应当及时加以指导。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稽查机构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复议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