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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的通知
(萍府发〔20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

  萍乡市行政复议稽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指导,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统一、协调、合法、有序地开展,根据《萍乡市行政复议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市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稽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施行行政复议稽查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稽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稽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总稽查具体负责对县(区)行政复议机关、市本级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的稽查。
  第四条 行政复议稽查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行政复议稽查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约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下列行为应当接受稽查: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设情况;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情况;
  (三)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情况;
  (四)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情况;
  (六)行政复议案卷的整理与归档情况;
  (七)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与分析情况;
  (八)完成上级机关规定的行政复议工作目标情况。
  第七条 被申请人的下列行为应当接受稽查:
  (一)不作出答复,不提交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的;
  (二)不接受审理,不参与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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