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防火办督查发出整改通知后未改正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一)与所属单位未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的。
(二)未制定本地区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的。
(三)森林防火重点期没有每月召开专门会议的。
(四)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的。
(五)风景区、旅游点等重点森林防火部位未设立大型永久森林防火警示牌,未配备森林防火工具和开辟防火带的。
(六)主要林区路口未设立大型永久森林防火警示牌,主要道路两侧及林缘山边未开辟防火线的。
(七)县(区)、乡(镇、街)未成立应急扑火队的。
(八)森林防火重点期未安排专人值班或值班员离岗、高火险天气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脱岗的。
(九)森林火灾发生后瞒报、谎报或迟报的,因未及时组织扑救而贻误扑火时机的。
(十)未督促制订森林防火村规民约的。
八、发生森林火灾通过查明起火原因,事发后组织扑救等情况,区分人为和不可抗拒原因,分清责任。如属思想麻痹、工作不到位、玩忽职守、处置指挥不当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一)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200-500亩(城市周边地区、安源国家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区和革命纪念地森林火灾受害面积50-150亩)或起火时间超过10个小时未扑灭的森林火灾,乡(镇、街)第一责任人向市政府写出检 查;主要责任人、林场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500-800亩(城市周边地区、安源国家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区和革命纪念地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50-300亩)或起火时间超过12个小时未扑灭的森林火灾,给予乡(镇)第一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主要责任人、林场负责人、林业工作站站长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在800亩以上(城市周边地区、安源国家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区和革命纪念地森林火灾受害面积300亩以上)或起火时间超过15个小时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县(区)主要责任人向市政府写出检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发生森林火灾,责任人接到森林火警,未组织扑救。森林受害面积虽不足200亩,但群众反映强烈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五)上述情形中,被追究人员属担任村级或其它社会职务的,参照有关规定处理或依法罢免其职务。